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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和“决定”辨析
发布日期:2009-06-15   来源:溧阳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号:〖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文意义上的“决定”主要是指“对如何行动做出主张”。而“决议”是“经一定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用决定;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的事项用决议。这对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来说,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决定和决议的区别,只是行为主体稍有不同,前者可以是由行政首长作出的,后者必然是经会议讨论作出的。但是,从“决定”的定义域来看,对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的安排,可以由行政首长作出,也可以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况且“决定”中的事项,大多数也是要求贯彻的事项,因此,“决议”实际上包含在“决定”之中,单独作为一个文种显得多余,因此,1993年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取消了“决议”这个文种。2000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样没有“决议”这个文种,只是对“决定”的适用范围做了必要的补充,即“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为作出安排,奖罚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对人大来说,决议和决定都是基于行使重大问题决定权所产生的法律文件,由于现行法律对决议和决定的适用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在有关法条中又常常将决议、决定并列表述,在客观上给人们造成了决议、决定没有区别,可以任意使用的误解。如果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或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来理解,也确实难以区别,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以合议制为表现形式的国家权力机关,任何决议、决定,都必须依法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作出,如果把是否“通过会议讨论”作为区别决议和决定的标准,就会陷入语义循环中无法自拔。因此,人大公文中的决议、决定,只能根据实际内容来区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作出实体性规定和具体安排用决定,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内设机构、罢免或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撤销同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修改法律,等等。决定应具有如下特征之一:一是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即时执行。如撤销职务或文件的决定一经作出,原任职务或原来的文件便不再有效,无须再去执行。二是决定本身就是执行的依据和行为的准则,无须借助其他执行机关的文件加以明确,如修改法律和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等。而决议一般用于批准或认可监督对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批准“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决议属于表态性文件,是与监督对象的报告或议案连在一起的,对重要事项的规定或重大行动的安排一般体现在执行主体的报告或议案之中,决议只是对报告或议案中提出的事项和行为进行评价、批准或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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