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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支持和保障南京都市圈共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12-18   来源:人大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2020年12月16日溧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围绕南京都市圈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通过的《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和市委“聚焦上海、远拓京深,联动六县、融宁接杭”、建设长三角生态创新示范城市的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支持和保障南京都市圈共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增强一体化意识,加强各领域互动合作,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充分认识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对更快融入国家战略、更好服务全国发展大局的重要意义,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导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抓手,与都市圈其他城市密切协作,全力建设国家级跨省都市圈样板,成为长三角都市群中的创新策源地、开放新门户和重要战略支点,为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作出贡献。
    二、坚持和完善都市圈合作发展协调推进机制。根据南京都市圈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部署,结合溧阳实际,制定有关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聚焦创新资源协同融合、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体系协作分工、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市场体系统一开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领域,发挥自身优势、全力予以推动,力争每年形成若干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要深入实施“聚焦上海、远拓京深,联动六县、融宁接杭”战略,加快推进苏皖合作示范区、长三角一体化生态创新示范区建设。
    三、在“十四五”发展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编制中,主动与都市圈其他城市对接,更加突出都市圈一致性的政策设计、发展规划、共同标准等,加快各城市各层面的优势结合、资源整合和全面融合,推动创新要素、市场要素在都市圈内跨区域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不断提升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水平。
    四、本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协同,逐步做到标准协同、执行协同、监管协同。推进南京都市圈城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确需在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批准后实施。
    五、加快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与都市圈其他城市深化创新资源共享共用,发挥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辐射外溢效应,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共同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初步建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积极推动都市圈区域一体化市场建设,推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联动推进都市圈“放管服”改革,制定都市圈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建立跨区域联合奖惩机制,进一步打响“溧即办”政务服务品牌,打造全省乃至全国一流的营商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南京国际门户型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建设,健全与周边地区之间的交通快速通达体系,扩大轨道交通覆盖面,逐步实现都市圈城市交通一卡通,加快都市圈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从互联互通向快联快通转变。
    七、深刻领会并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精神及省、市委的部署要求,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实施生态创新驱动战略,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完善跨区域环境污染特别是天目湖水源地的联防联治机制,推动毗邻地区生态共保先行,基本形成一体化、多层次、功能复合的区域生态网络,全力建设长三角生态创新示范城市,打造涵山纳水、环境优美、生机盎然、代表江苏水平的“两山”理论实践基地。
    八、加强与都市圈其他城市在医疗、教育、养老、文化旅游和公共交通等民生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优质公共服务一体化供给,提升都市圈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水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带来的积极变化和更多实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抢抓党中央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会同都市圈其他城市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在南京都市圈先行先试;加强对接合作,争取在都市圈其他地区复制推广国家在都市圈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成果。扎实开展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试点、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县、全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试点、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县城等试点任务。
    十、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会同南京都市圈其他城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完善和落实南京都市圈城市人大常委会协商合作机制,每年抓住若干涉及改革发展大局、民生热点难点、各市普遍关切的重要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监督推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加强与都市圈城市的沟通协调,加强对重点合作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和保障南京都市圈城市人大代表开展跨区域调研视察,推动南京都市圈城市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深入贯彻实施省委关于推动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相互支持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十二、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找准服务保障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强化司法协作和执法联动,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为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推动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推广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持续凝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正能量,营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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