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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混淆的人大机构用语 | ||||
发布日期:2010-05-22 来源:溧阳人大网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 ||||
(1)把“人大”与“人大常委会”混为一谈。《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2)把“人大常委会机关”错称为“人大机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错称为“人大办公室”。“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地方组织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其没有机关,也没有办公室。因此,人大常委会机关或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正式对外称谓时,不能把“机关”、“办公室”前面的“常委会”三个字漏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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