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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江波等同志辞去溧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1-23   来源:人大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20241230日溧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溧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江波、吴映明、宋玲园三名同志辞去溧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江波同志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吴映明同志的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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